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57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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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