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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2 北市法二字第9020102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8 條
    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 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應辦理社區參與之後,始提出申請核准設置使用 之案件,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衡酌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中央法規
  •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 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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