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3 北市法二字第9020513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
-
第 6 條公聽會之參與人,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特別指定外,其資格 如下: 一 擬設置之使用組別項目衝擊影響所及之社區參與人。 二 專家學者。 三 公益團體。 四 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五 其他利害關係人。 前項參與對象除第一款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擇邀請之或由其 自由參加。
-
第 7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社區參與人範圍如下: 一 申請案件位於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者,以其基地周界外圍半徑五 ○○公尺範圍內之設籍居民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但於該等分區 設置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則為基地周界外圍半徑一○○公尺。 二 申請案件非位於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者,其申請設置之建築物總 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申請基地周界五○公尺範圍 內之設籍居民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設置之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為申請基地周界十五公尺範圍內之設 籍居民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