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2.10.07 台內營字第092008943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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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 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建築法(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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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