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14 簽見
中央法規
- 都市計畫法(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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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 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水土保持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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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