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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1.05 北市法二字第09130736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20 條
    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行政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 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 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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