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8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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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 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行政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 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 者,適用舊法規。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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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