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57400號函
中央法規
- 訴願法(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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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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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 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