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7.09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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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