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01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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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會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請發展局備查。 委員會所做之決議如影響社區多數住戶權益時,發展局得要求委員 會於決議執行前先予公告,自公告日起七日內,如無住戶三分之一 以書面連署異議時,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