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0 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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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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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6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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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2 條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 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 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 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第三人已為提存或支付時,應向執行法院陳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