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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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