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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11 工程技字第096001184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6 條
    甄審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但經甄審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 商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前項名單,於評定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簡稱最優申請人)後,應予 解密;其經評審未能評定最優申請人或申請案件不續行辦理者,亦同。
  • 第 25 條
    綜合評審結果應經工作小組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 定後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主辦機關應依據綜合評審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辦理後續議約、 簽訂投資契約及相關事宜。
  • 第 26 條
    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前項會議紀錄,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甄審會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作業完成後公開之。 甄審會之會議紀錄及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審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 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者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審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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