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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5.09.19 台內營字第095080570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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