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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5.03.27 台內營字第09508013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擔負,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 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 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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