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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北市法二字第9020061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為限: 一 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 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 身體殘障者。 四 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 五十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處繪製攤位平面圖,並由攤販簽 章存證。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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