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4 北市法二字第9020094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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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違者,嚴 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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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攤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一 申請事項有虛儰不實情事書。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戶籍遷出本市者。 四 停止營業已逾六個月者,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及入伍服役者不在 此限。 五 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三個月者。 六 擅自變更營業項目者。 七 將攤位出租、轉讓或僱用他人經營埋。但攤販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 之直系親屬,確依攤販為生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