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4300301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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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