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4 北市法一字第094308813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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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1 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