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09347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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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