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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4 北市法三字第09431534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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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市政府之工程採購,有關原住民之僱用,除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外, 工程合約總價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在工程合約約定,得標廠商應 以合約中鋼筋工及模板工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五僱用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