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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30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64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01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 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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