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47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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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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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 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