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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90.01.30 台財關字第090000053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2 條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 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 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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