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95.04.13 台財關字第0950500994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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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