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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96.04.27 台財庫字第0960018090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 40 條
    前二條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第 58 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 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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