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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96.07.16 台財庫字第0960029759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第 48 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 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58 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 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 第 40 條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 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 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 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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