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6.01.06 (86)法律決字第00235號函
中央法規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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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 85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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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當事人書面同意,指依書面之記載,足認當事人 已有同意之表示者。 非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為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於初次洽詢時,檢附 為特定目的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之相關資料,連同得於所定相當期間表 示反對意思之書面,經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受,而未於所定期間內為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推定其已有同意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