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30 北巿法二字第09231050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
第 4 條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 事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 場所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
第 5 條消費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時,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證明文件,違反者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 消費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變 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應廢止其營利事業 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並勒令停業。
-
第 37 條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