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2720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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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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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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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0 條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 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