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9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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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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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 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 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 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 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 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 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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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學生之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視為本自治 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