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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司法院 89.10.21 (89)院台參字第247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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