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70.10.12 (70)法律字第12554號函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6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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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 依職權調查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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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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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