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70.07.03 (70)法律字第8366號函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6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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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 依職權調查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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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