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76.02.02 (76)法律決字第135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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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都市計畫法(民國 62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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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 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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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