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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77.07.09 (77)法監字第08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管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 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安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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