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 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 三人所能代執行者。 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