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1.07.03 (81)法律字第0985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 80 年 08 月 02 日)
-
第 8 條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 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 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省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 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 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第 13 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依法編列。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