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3.07.15 (83)法律決字第15078號函
中央法規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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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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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 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