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85.11.06 (85)法律字第2823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5 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 付者,應即撥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