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5.11.20 (85)法律決字第29409號函
中央法規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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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 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 三、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八、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十、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址。 前項第五款之個人資料之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