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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9.06.05 (89)法律字第0185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 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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