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9.12.05 (89)法律字第04241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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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戶籍法(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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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 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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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 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