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89.12.05 (89)法律字第0424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53 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 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 第 54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 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