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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19 (90)行執一字第0004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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