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05.18 (90)法律字第000257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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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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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 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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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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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 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