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10.24 (90)法律字第00065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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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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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