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11.09 (90)法律字第04058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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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