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0.01.09 (90)法律字第04715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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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 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