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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0.03.07 (90)法檢決字第00071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3 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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