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0 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01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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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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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